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7164號
PCDV,103,司促,37164,201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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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716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務 人 張正前
債 務 人 林曉翎
一、債務人張正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玖佰
  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張正前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曉翎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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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