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6453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 務 人 賴秀促
債 務 人 黃議霆
債 務 人 黃子庭
一、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寶樹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貳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捌仟零柒
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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