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6453號
PCDV,103,司促,36453,201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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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6453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 務 人 賴秀促
債 務 人 黃議霆
債 務 人 黃子庭
一、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寶樹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貳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捌仟零柒
  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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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