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39號
原 告 宋美麗
宋美英
宋美桂
宋美娟
宋耀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耀星律師
被 告 宋國正
被 告 廖昱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七日內提出新北市○○區○○段000地號、新北市○○區○○段00地號、新北市○○區○○段000地號、新北市○○區○○段000地號、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新北市土城區學林段72、123、124、126、127、128、129地號等土地辦妥繼承登記之土地登記謄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