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938號
PCDM,103,訴,938,2014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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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昕寬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鄭昕寬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 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張景翔
法 官 洪振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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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