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7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涂啟棠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涂啟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涂啟棠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7 月確定後,於民國101 年2 月19 日送監執行。茲法務部於103 年10月17日核准受刑人假釋在 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之 規定,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犯妨害風化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 0 年度上訴字第2582號、第3485號刑事判決,以及本院以10 0 年度簡字第682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後,由本院 以101 年度聲字第1176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又因犯妨害風化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 第2528號、101 年度訴字第555 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後 ,由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3003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11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1030號刑事簡易判決,以及本 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896 號、101 年度訴字第553 號刑事判 決判處罪刑確定,由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3271號刑事裁定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上開各案之應執行刑接續 執行,受刑人於101 年2 月19日入監,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 為104 年9 月18日,其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 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以 103 年10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檢送之法務部 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執行案件資 料表等件附卷可稽,堪予認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 關文件,認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俊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百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