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3757號
PCDM,103,聲,3757,201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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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7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智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72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ꆼ壹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智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下同)檢察官於民國101 年12月4 日以101 年度毒 偵字第7264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緩起訴期間為1 年6 月,並已於103 年7 月14日期滿。扣 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3118公克) ,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李智 民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毒偵字第726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6 月,並已於103 年7 月14日期滿等 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101 年度毒偵字第7264號偵查卷全卷 無訛,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緩字第444 號 緩起訴執行卷宗附卷可參。而該案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1 包 ,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確含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3118公克,有該中心 101 年10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份在卷 可憑,是該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聲請 意旨於法並無不合,上開扣案物應予沒收銷燬。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江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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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