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3年度,5447號
PCDM,103,簡,5447,201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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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54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溫國書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3 年度毒偵字第648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溫國書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 行「11月18日」 應更正為「11月12日」;證據部份補充為「勘察採證同意書 1 紙」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明 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是核被告溫國書所 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 罪。又被告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 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 禁制而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 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 體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 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 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 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與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王偉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智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 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毒偵字第6486號
被 告 溫國書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號5樓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
監執行)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溫國書前因贓物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下同)以94年度簡字第4508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6 月確定;又因強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 訴字第84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上開兩案嗣經 同法院以95年度聲字第20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10月 ,再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394號裁定贓物 案件部分減刑為有期徒刑3 月,與強盜案件合併應執行有期 徒刑8年8月確定,經入監執行後,於民國99年11月18日縮短 刑期假釋出監,嗣因假釋期間再犯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5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原假釋即遭撤銷(於本案不構成累犯)。再因施用毒品案 件,經依同法院102年度毒聲字第330號裁定入勒戒處所執行 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2 年8月8日 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毒偵緝字第 32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猶未能戒除毒癮,另基於施用第 二級毒品之犯意,於上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 之103 年8月8日下午某時許,在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夜市附近 某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於玻璃球內再以火 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3年8月9日凌晨1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香亭賓館內,為警臨檢,經警徵得溫國書之同意後 採集尿液送驗,檢驗報告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 應,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
ꆼ被告溫國書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查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犯嫌代碼對照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 103年8月21日所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 A0000000)各乙份。
ꆼ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陳怡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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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