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3年度,5284號
PCDM,103,簡,5284,2014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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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52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
偵字第1774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建男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4 行「姜乃 豪」,應予補充為「不知情之姜乃豪」;證據並所犯法條欄 一、第3 至4 行「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10張」,應補充為「 路口及本件便利商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10張」; 第10行「Baffalo U 型手機耳麥」,應予更正為「Buffalo U 型手機耳麥」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又被告有 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犯罪科刑之執行情形,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 徑取得財物,僅為滿足一己貪念,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殊 非可取,復參酌其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參本院卷附被告個 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 紙)、經濟狀況為小康 (參偵卷第2 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暨其犯罪後坦 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黃俊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雅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17742號
被 告 陳建男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建男於民國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1067號判 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甫於99年6 月7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詎其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3 年 4 月15日23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之統一便 利商店內,趁店長林莉楨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內貨架上 之SanDisk 16G 隨身碟1 個(價值新臺幣【下同】429 元) 、SanDisk 16G 記憶卡1 個(價值499 元)、超薄4500mAh 行動電源1 個(價值599 元)、Easy Go 5200mAh行動電源1 個(價值649 元)、Baffalo U 型手機耳麥1 個(價值399 元),得手後未經結帳即行搭乘姜乃豪(另為不起訴處分) 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為林莉 楨盤點後發現貨物短缺,經報警處理並調閱店內監視錄影畫 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莉楨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建男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莉楨於警詢時指訴及同案被告姜乃 豪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供述情節相符,並有監視錄影器翻拍照 片10張、搭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照片1 張附卷可稽 ,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規定之竊盜罪嫌。又 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則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 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陳 柏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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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