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移調字,103年度,255號
PCDM,103,審附民移調,255,201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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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255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梁瀚中
  被 告  徐正翰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255 號因103 年度審易字
第3028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7 日上午11時41分在本
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江銘洛
朗讀案由
  原 告  梁瀚中
  被 告  徐正翰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梁瀚中
  被 告  徐正翰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肆萬元(含醫療費用),於
  民國(下同)103 年10月起於每月13日前按月給付伍仟元,
  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
  ,視為全部到期,以上分期給付均匯入原告指定華南銀行南
  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梁瀚中
二、原告同意撤回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3028號傷害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梁瀚中
              被  告 徐正翰
              調解委員 江銘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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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