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255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梁瀚中
被 告 徐正翰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255 號因103 年度審易字
第3028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7 日上午11時41分在本
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江銘洛
朗讀案由
原 告 梁瀚中
被 告 徐正翰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梁瀚中
被 告 徐正翰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肆萬元(含醫療費用),於
民國(下同)103 年10月起於每月13日前按月給付伍仟元,
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
,視為全部到期,以上分期給付均匯入原告指定華南銀行南
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梁瀚中。
二、原告同意撤回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3028號傷害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梁瀚中
被 告 徐正翰
調解委員 江銘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