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3年度,936號
PCDM,103,審訴,936,2014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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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訴字第9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需沖(原名陳日祥)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
第22239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對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需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如附表所示之偽造署押共柒拾捌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附表所示之偽造署押柒拾捌枚均沒收。
事 實
一、陳需沖(原名陳日祥)陳品元原名陳俊明,現由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發佈通緝中)均任職於「炬易光電有限公 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號4 樓,代表人為丁芊邑 ,下稱炬易公司)擔任業務人員,負責炬易公司電子零件產 品之銷售業務,其等2 人均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奇茂等14家客 戶並未向炬易公司訂購如附表所示之產品,竟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0 年7 月11日起至101 年3 月12日止,由陳需沖於如附表所示時間 ,向炬易公司佯稱如附表所示之客戶欲向炬易公司購買如附 表所示之產品,致炬易公司負責人兼會計丁芊邑、實際負責 人陳彥豪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由丁芊邑製作如附表所示之 銷貨憑單後,交由陳彥豪於銷貨憑單上簽署「PAUL」而核准 銷貨,陳需沖再持銷貨憑單前往炬易公司倉庫,向不知情之 炬易公司倉管人員領取如附表所示之貨品,得手後,旋即將 詐得之貨品交由陳品元加以變賣。陳需沖陳品元為掩飾前 揭詐欺取財犯行,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陳 需沖於附表所示之炬易公司銷貨憑單(編號1 至77)或送貨 單(編號23)簽收欄上,偽造如附表所示客戶之簽名署押, 用以表示如附表所示之客戶業已簽收炬易公司所交付之貨品 之意,而偽造如附表所示之銷貨憑單、送貨單等私文書,再 將偽造完成之銷貨憑單、送貨單交還炬易公司留存而行使之 ,致使炬易公司誤以為如附表所示之客戶確已收受如附表所 示之產品,並得據此向如附表所示之客戶收取貨款,足以生 損害於炬易公司及如附表所示之奇茂等14家客戶。嗣因炬易 公司遲未收到如附表所示客戶之應收貨款,經陳彥豪向如附 表所示之客戶進行查證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炬易公司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 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 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告所 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 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 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需沖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 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陳彥豪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 符,復有如附表所示之炬易公司銷貨憑單影本77份、送貨單 影本、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列印頁、陳品元100 年度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本、 被告詐欺金額表、陳品元101 年9 月21日書立之協議書影本 暨本票、被告書立之切結書影本各1 份(見102 年度他字第 2365號偵查卷第14至91、145 、156 至159 、167 至170 頁 )附卷可參,足認被告前揭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 確,被告前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之規定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 正公布,並自同年6 月20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規定則為:「意圖為 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 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 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可知修正後刑法第33 9 條第1 項規定並未更動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及得科處之 法定刑種,僅將得科或併科之罰金刑上限提高為新臺幣(下 同)50萬元,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較有利 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本件應適用被告 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處斷。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及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與陳 品元間就前開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之客戶簽



名署押,用以偽造如附表所示之銷貨憑單及送貨單,均係偽 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 之低度行為已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 論罪。被告自100 年7 月11日起至101 年3 月5 日止之多次 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均係於密接之時間,在 相同地點,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被告顯係出於反覆持續 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單一決意為之,各舉動之獨立 性極為薄弱,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均屬接續犯 ,分別論以一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即可。又被告於 詐得如附表所示之炬易公司貨品後,為掩飾其與陳品元之詐 欺取財犯行,始另行起意於如附表所示之銷貨憑單及出貨單 上偽造各該客戶之簽名署押,故其所犯上開詐欺取財、行使 偽造私文書等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起訴書認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 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並認被告如附表所示之77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犯意各 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云云,均有誤會,附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在卷可佐,其擔任告訴人炬易公司業務人員,卻未能謹守分 際,反圖一己之私,與陳品元共同利用職務之便,詐取炬易 公司之電子零件產品加以變賣,所詐得之產品價值合計高達 619 萬4,332 元,造成告訴人炬易公司損失甚鉅,復為掩飾 其等之詐欺犯行偽造銷貨憑單及送貨單,所為自應予非難, 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惟 迄今仍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經告訴代理人陳彥豪向本院 表示請求從重量刑(見本院卷附103 年10月13日簡式審判筆 錄第4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儆 懲。
㈣末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 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 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被告本案行為後,刑法第50條有關 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102 年1 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 字第00000000000 號令公布修正,並於同年1 月25日生效施 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 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 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 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



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明定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等若干情形不予併 合處罰,保留受刑人就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不因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全然喪失原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 動之機會,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更賦予受刑 人得以考量所犯各罪之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於裁判確定 後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 度第1 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記錄參照)。本件被告所犯 固均屬最重本刑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惟經本院宣告之刑 度均不得易科罰金,即均非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 規定不得併合處罰之數罪,是修法前、後就此部分之規範並 無不同,對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則無庸為新舊法律 比較適用,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即現行刑法 第50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末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 條定有明文,此因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縱未 扣案,仍應諭知沒收。從而,被告於附表所示之銷貨憑單及 送貨單上偽造之簽名署押78枚,均屬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如附表 所示之銷貨憑單77張、送貨單1 張,業經被告交付予告訴人 收執而為告訴人所有,非屬被告所有之物,自均不得宣告沒 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修正前第339 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家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客戶名稱 │銷貨日期 │銷貨單號 │銷售產品 │ 金額 │在簽收欄偽造之署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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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奇茂 │100年7月11日 │00000000000 │無線鍵鼠組 │4萬2,000元 │「李」簽名壹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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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100年7月22日 │00000000000 │無線鍵盤滑鼠組│17萬9,950元 │「李」簽名壹枚 │
│ │ │ │ │、LED 螢幕 │ │ │
├──┤ ├───────┼──────┼───────┼──────┼─────────┤
│ 3 │ │100年9月1日 │00000000000 │ASUS LCD螢幕 │33萬5,000元 │「李」簽名壹枚 │
├──┤ ├───────┼──────┼───────┼──────┼─────────┤
│ 4 │ │100年10月28日 │00000000000 │先鋒DVRS19LBK │26萬5,000元 │無法辨識之英文簽名│
│ │ │ │ │ │ │壹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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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100年12月8日 │00000000000 │無線滑鼠鍵盤組│3萬5,250元 │「李」簽名壹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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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二信科技資│100年7月18日 │00000000000 │無線寬頻分享器│4萬4,925元 │「吳」簽名壹枚 │
│ │訊有限公司│ │ │、無線網路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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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100年7月19日 │00000000000 │有線寬頻分享器│1萬625元 │「吳」簽名壹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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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100年8月10日 │00000000000 │網路交換器 │2萬7,600元 │「吳」簽名壹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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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100年9月1日 │00000000000 │先鋒DVRS19LBK │15萬7,500元 │「吳」簽名壹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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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100年9月16日 │00000000000 │無線寬頻分享器│6,400元 │「吳」簽名壹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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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100年9月21日 │00000000000 │ASUSVS197D螢幕│3萬3,780元 │「吳」簽名壹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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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100年9月23日 │00000000000 │無線寬頻分享器│5萬8,155元 │「吳」簽名壹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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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100年10月28 │00000000000 │LED螢幕 │14萬7,000元 │「吳」簽名壹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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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100年11月7日 │00000000000 │網路交換器 │1萬5,750元 │「吳」簽名壹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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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100年11月24日 │00000000000 │有線寬頻分享器│5萬4,200元 │「吳」簽名壹枚 │
│ │ │ │ │、無線寬頻分享│ │ │
│ │ │ │ │器、無線網路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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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100年12月7日 │00000000000 │無線寬頻分享器│1萬9,950元 │「吳」簽名壹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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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100年12月8日 │00000000000 │無線寬頻分享器│3萬5,200元 │「吳」簽名壹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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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101年1月11日 │00000000000 │無線寬頻分享器│4萬6,250元 │「吳」簽名壹枚 │
│ │ │ │ │、無線網路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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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101年2月7日 │00000000000 │無線寬頻分享器│3萬6,300元 │「吳凱」簽名壹枚 │
│ │ │ │ │、無線網路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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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101年2月14日 │00000000000 │23吋寬螢幕 │1萬7,250元 │「吳」簽名壹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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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101年2月15日 │00000000000 │無線寬頻分享器│4萬7,550元 │「吳」簽名壹枚 │
│ │ │ │ │、無線網路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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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101年2月21日 │00000000000 │無線寬頻分享器│1萬2,550元 │「吳」簽名壹枚 │
│ │ │ │ │、無線網路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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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101年3月2日 │00000000000 │網路交換器、無│10萬2,225元 │銷貨憑單簽收欄上「│
│ │ │ │ │線寬頻分享器 │ │吳」簽名壹枚;送貨│
│ │ │ │ │ │ │單上「吳」簽名壹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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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101年3月5日 │00000000000 │無線寬頻分享器│9萬3,650元 │「吳」簽名壹枚 │
│ │ │ │ │、無線AP橋接器│ │ │
│ │ │ │ │、無線網路卡、│ │ │
│ │ │ │ │迷你型USB 無線│ │ │
│ │ │ │ │網路卡、高效能│ │ │
│ │ │ │ │USB 無線網路卡│ │ │
│ │ │ │ │、強力無線基地│ │ │
│ │ │ │ │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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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金金電子股│100年7月18日 │00000000000 │無線寬頻分享器│2萬9,950元 │「濱」簽名壹枚 │




│ │份有限公司│ │ │、無線網路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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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100年7月19日 │00000000000 │有線寬頻分享器│1萬625元 │「濱」簽名壹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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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100年8月26日 │00000000000 │先鋒DVRS19LBK │26萬2,500元 │「濱」簽名壹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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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100年9月1日 │00000000000 │LCD螢幕 │16萬7,500元 │「濱」簽名壹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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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100年10月31日 │00000000000 │無線鍵鼠組、先│27萬4,000元 │「濱」簽名壹枚 │
│ │ │ │ │鋒DVRS19LBK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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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桑尼電腦有│100年7月18日 │00000000000 │無線寬頻分享器│2萬9,950元 │「泰」簽名壹枚 │
│ │限公司 │ │ │、無線網路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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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100年7月29日 │00000000000 │無線鍵盤滑鼠組│6萬8,300元 │「泰」簽名壹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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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100年8月18日 │00000000000 │無線寬頻分享器│3萬8,455元 │「泰」簽名壹枚 │
│ │ │ │ │、網路交換器、│ │ │
│ │ │ │ │無線網路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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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100年9月23日 │00000000000 │無線寬頻分享器│2萬6,350元 │「泰」簽名壹枚 │
│ │ │ │ │、無線網路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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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100年9月30日 │00000000000 │先鋒DVRS19LBK │15萬6,000元 │「泰」簽名壹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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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100年10月18日 │00000000000 │無線寬頻分享器│2萬3,250元 │「泰」簽名壹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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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100年10月25日 │00000000000 │無線寬頻分享器│1萬8,355元 │「泰」簽名壹枚 │
│ │ │ │ │、網路交換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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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100年11月15日 │00000000000 │RT-N16/11/TWN/│3萬8,325元 │「泰」簽名壹枚 │
│ │ │ │ │EXTERNAL、ASUS│ │ │
│ │ │ │ │N-13-USB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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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101年3月5日 │00000000000 │無線寬頻分享器│6萬1,750元 │「泰」簽名壹枚 │
│ │ │ │ │、無線網路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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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冠來國際開│100年7月18日 │00000000000 │無線寬頻分享器│1萬4,975元 │「來」簽名壹枚 │
│ │發有限公司│ │ │、無線網路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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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100年7月22日 │00000000000 │ASUS RT-N12/TW│4萬5,700元 │「來」簽名壹枚 │
│ │ │ │ │/11/P_TW、無線│ │ │
│ │ │ │ │鍵盤滑鼠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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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100年9月7日 │00000000000 │百視王液晶電視│5萬3,792元 │「來」簽名壹枚 │
│ │ │ │ │盒、嵩剛MINI-Q│ │ │
│ │ │ │ │數位滑蓋機、無│ │ │
│ │ │ │ │線鍵鼠組 │ │ │
├──┤ ├───────┼──────┼───────┼──────┼─────────┤
│ 42 │ │100年9月30日 │00000000000 │RT-N16/11/TWN/│5萬8,850元 │「來」簽名壹枚 │
│ │ │ │ │EXTERNAL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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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100年10月18日 │00000000000 │有線寬頻分享器│1萬2,750元 │「來」簽名壹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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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100年10月19日 │00000000000 │有線寬頻分享器│6,375元 │「來」簽名壹枚 │
├──┤ ├───────┼──────┼───────┼──────┼─────────┤
│ 45 │ │100年10月28日 │00000000000 │ASUS VW227DR-P│17萬500元 │「來」簽名壹枚 │
│ │ │ │ │螢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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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霈柏電腦 │100年7月18日 │00000000000 │無線寬頻分享器│1萬4,975元 │「柏」簽名壹枚 │
│ │ │ │ │、無線網路卡 │ │ │
├──┤ ├───────┼──────┼───────┼──────┼─────────┤
│ 47 │ │100年8月18日 │00000000000 │無線寬頻分享器│11萬6,135元 │「柏」簽名壹枚 │
│ │ │ │ │、網路交換卡器│ │ │
├──┤ ├───────┼──────┼───────┼──────┼─────────┤
│ 48 │ │100年8月26日 │00000000000 │無線鍵鼠組 │8萬4,000元 │「柏」簽名壹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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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100年10月18日 │00000000000 │無線寬頻分享器│3萬1,000元 │「柏」簽名壹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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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100年10月31日 │00000000000 │ASUS N10+無線│5萬5,000元 │「柏」簽名壹枚 │
│ │ │ │ │基地台(RT-N10+│ │ │
│ │ │ │ │WW)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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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100年11月24日 │00000000000 │無線寬頻分享器│1萬7,230元 │「柏」簽名壹枚 │
│ │ │ │ │、網路交換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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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100年12月8日 │00000000000 │無線寬頻分享器│2萬9,925元 │「柏」簽名壹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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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101年1月11日 │00000000000 │有線寬頻分享器│2萬4,500元 │「林志勇」簽名壹枚│
│ │ │ │ │、無線寬頻分享│ │ │




│ │ │ │ │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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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101年2月3日 │00000000000 │無線寬頻分享器│2萬4,995元 │「林志勇」簽名壹枚│
│ │ │ │ │、交換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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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 │101年2月6日 │00000000000 │先鋒DVRS19LBK │10萬4,000元 │「林志勇」簽名壹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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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101年2月15日 │00000000000 │無線寬頻分享器│5萬5,225元 │「林志勇」簽名壹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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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101年3月5日 │00000000000 │無線寬頻分享器│5萬2,575元 │「林志勇」簽名壹枚│
│ │ │ │ │、無線網路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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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赫普電腦有│100年7月18日 │00000000000 │無線寬頻分享器│1萬4,975元 │「JACK」簽名壹枚 │
│ │限公司 │ │ │、無線網路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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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100年10月25日 │00000000000 │無線寬頻分享器│2萬8,355元 │「JACK」簽名壹枚 │
│ │ │ │ │、無線網路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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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四方電腦資│100年7月22日 │00000000000 │LED螢幕 │14萬5,800元 │「黃」簽名壹枚 │
├──┤訊社 ├───────┼──────┼───────┼──────┼─────────┤
│ 61 │ │100年8月26日 │00000000000 │創見TS500GSJ25│19萬8,000元 │「黃」簽名壹枚 │
│ │ │ │ │D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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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100年9月1日 │00000000000 │LCD螢幕 │16萬7,500元 │「黃」簽名壹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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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100年10月28日 │00000000000 │ASUS VW227DR-P│17萬500元 │「黃」簽名壹枚 │
│ │ │ │ │螢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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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點子電腦資│100年7月29日 │00000000000 │M950+M905 組合│20萬900元 │「凱」簽名壹枚 │
│ │訊企業社 │ │ │包、無線鍵盤滑│ │ │
│ │ │ │ │鼠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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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 │100年9月21日 │00000000000 │有線寬頻分享器│2萬5,825元 │「凱」簽名壹枚 │
│ │ │ │ │、網路交換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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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 │100年9月30日 │00000000000 │ASUS N10+無線│27萬元 │「凱」簽名壹枚 │
│ │ │ │ │基地台、先鋒DV│ │ │
│ │ │ │ │RS19LBK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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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 │101年1月11日 │00000000000 │無線網路卡 │1萬4,250元 │「凱」簽名壹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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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 │101年2月3日 │00000000000 │無線寬頻分享器│4萬9,725元 │「凱」簽名壹枚 │
│ │ │ │ │、無線網路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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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 │101年2月14日 │00000000000 │寬液晶 │7萬6,200元 │「凱」簽名壹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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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凱盟電腦有│100年9月2日 │00000000000 │RT-N16/11/TW │2萬7,300元 │「盟」簽名壹枚 │
│ │限公司 │ │ │N/EXTERNAL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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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 │100年9月5日 │00000000000 │喇叭、無線鍵盤│11萬1,600元 │「盟」簽名壹枚 │
│ │ │ │ │滑鼠組、WEBCA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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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 │100年10月31日 │00000000000 │先鋒DVRS19LBK │5萬3,000元 │「莊」簽名壹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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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今華電子有│101年1月13日 │00000000000 │網路交換器 │9,030元 │「杉」簽名壹枚 │
│ │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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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譜宸資訊有│101年1月17日 │00000000000 │LED螢幕 │20萬9,000元 │「賴」簽名壹枚 │
│ │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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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速易購 │101年2月6日 │00000000000 │先鋒DVRS19LBK │20萬8,000元 │「蔡」簽名壹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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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 │101年2月15日 │00000000000 │無線寬頻分享器│5萬800元 │「蔡」簽名壹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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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廸生電腦股│101年2月6日 │00000000000 │優派 VA2248M-L│16萬1700元 │「張淑娟」簽名壹枚│
│ │份有限公司│ │ │ED螢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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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 │ │619萬4,33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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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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