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家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3年度,2957號
PCDM,103,審易,2957,2014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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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295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彩鳳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
2852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與告訴人甲○○之配偶杜明光( 另案為不起訴處分)自民國98年6 月間開始交往,詎被告於 雙方交往半年後,得知杜明光為有配偶之人,竟基於相姦之 接續犯意,自斯時起至100 年3 月7 日止,以每星期3 次之 頻率,在被告位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5 樓之9 住處,發生性行為,致被告因而受孕,並於100 年3 月7 日 產下楊○諺(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被告與杜明光復基 於相、通姦之接續犯意,自100 年3 月7 日起至102 年3 月 1 日止,以每星期1 次之頻率,在上址發生性行為,致被告 因而受孕,並於102 年3 月1 日產下楊○銘(真實姓名、年 籍均詳卷)。嗣杜明光於102 年8 月20日,向告訴人坦承其 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且育有2 子之事,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239 條後段之相姦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 文,且依同法第307 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
三、查被告丁○○被訴上開案件,公訴意旨認其涉犯刑法第239 條後段之相姦罪嫌,依同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規定,須告訴 乃論。茲告訴人甲○○已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聲請准 予撤回告訴狀等件在卷可憑,是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妍爾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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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