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移調字,103年度,398號
PCDM,103,審交附民移調,398,2014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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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98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吳美瑩
  原 告  吳美賢
  原 告  吳昌駿
  訴訟代理人施嘉鎮律師
  複代理人 林亞心
  原告即被告賴岩雄
  被 告  傅崇仁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98號因103年度審交訴
字第170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下午2時51分在本
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莊文堅
朗讀案由
  原告複代理人林亞心
  原告即被告賴岩雄
  被 告  傅崇仁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複代理人林亞心
  原告即被告賴岩雄
  被 告  傅崇仁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傅崇仁願帶給付原告即被告賴岩雄新台幣(下同)伍萬
  元,給付方法:被告傅崇仁於民國(下同)103 年11月24日
  前將伍萬元匯入原告即被告賴岩雄於中華郵政帳號:000000
  0-0000000帳戶內。
二、原告即被告賴岩雄願給付原告吳昌駿吳美賢吳美瑩合計
  共壹拾萬元,給付方法:於103 年11月10日前匯款至其共同
  指定中國信託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
  吳美瑩
三、原告即被告賴岩雄願宥恕被告傅崇仁並撤回本院103 年度審
  交訴字第170號業務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四、原告吳昌駿吳美賢吳美瑩表示已與被告傅崇仁達成和解
  ,陳請法官給予被告傅崇仁緩刑之機會。
五、原告吳昌駿吳美賢吳美瑩表示收到上開壹拾萬元給付後
  ,再向法院具狀陳請法官給予原告即被告賴岩雄緩刑之機會
  。
六、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七、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複代理人 林亞心
              原告即被告  賴岩雄
              被  告   傅崇仁
              調解委員   莊文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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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