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3年度,471號
PCDM,103,審交附民,471,2014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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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71號
原   告 陳淑芳
被   告 詹振華
被   告 建祥企業社即詹振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 年度審交簡字第491 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請求損害賠償
項目甚多,且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顏妃琇
                    法 官 趙伯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靜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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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