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3年度,6096號
PCDM,103,交簡,6096,2014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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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交簡字第60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諺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226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諺德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 至4 行所載「 沿新北市樹林區福順街往太平路方向行駛」,應予補充更正 為「沿新北市樹林區福順街往太平路150 巷方向行駛」;犯 罪事實欄一、倒數第1 至2 行所載「並測試陳諺德呼氣酒精 濃度為0.62MG/L」,應予補充更正為「並於同日18時52分許 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試陳諺德呼氣酒精濃度為0. 62MG/L」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諺德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 以上之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 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 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尤罔 顧公眾安全,而於服用酒類測得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2 毫克,顯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仍心存僥 倖,駕駛重型機車於道路上行駛,終因不勝酒力、控制力不 足,不慎與劉政宏所騎乘之自行車發生擦撞,並造成雙方受 有傷害及車輛損壞,顯已對往來之人車安全及自身安危造成 實質危害,影響整體社會交通秩序,所為應予非難;惟兼衡 其犯後坦承犯行,復參酌被告之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無業 而經濟狀況為勉持(參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個人 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 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莊哲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美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22606號
被 告 陳諺德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
(新北市樹林戶政事務所)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諺德於民國103年6月25日12時至13時許,在新北市樹林區 中山路某處飲酒,明知已呈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竟仍於酒 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新北市樹林區福順 街往太平路方向行駛。嗣於同日17時47分,行經新北市樹林 區福順街與太順街口時,適劉政宏騎乘自行車沿新北市樹林 區太順街往太平路方向行駛,陳諺德反應不及,不慎碰撞劉 政宏所騎乘之自行車,致人車倒地,造成陳諺德受有頭部擦 傷、雙手背磨損或擦傷、雙膝磨損或擦傷、胸壁挫傷等傷害 ;劉政宏則受有左膝挫傷之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 ,經送新北市樹林區仁愛醫院診治,員警據報到場處理,並 測試陳諺德呼氣酒精濃度為0.62MG/L,始悉上情。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陳諺德於警詢中之供述。
㈡證人即被害人劉政宏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 (二)、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仁愛醫院診斷證明 書2份、照片16張。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檢察官 陳 世 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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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