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陳麗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5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法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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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0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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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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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張東元 │彰化第十信用合│103年4月30日 │6,000元 │0000000 │ │
│ │ │作社 總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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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陳建華 │彰化第六信用合│103年6月30日 │31,793元 │0000000 │ │
│ │ │作社 營業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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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鄭銘進 │芬園鄉農會 │103年4月31日 │5,900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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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王志偉 │玉山商業銀行 │103年4月31日 │17,190元 │891828 │ │
│ │ │彰化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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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利錫章 │彰化中央路郵局│103年5月31日 │2,300元 │T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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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賴戊郎 │大村鄉農會 │103年4月30日 │5,900元 │FA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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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張黃蝦 │竹塘鄉農會 │103年5月26日 │15,200元 │AN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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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游朝元 │臺灣銀行 員林 │103年4月30日 │9,500元 │0000000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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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王振來 │國泰世華商業銀│103年4月30日 │32,000元 │KN0000000 │ │
│ │ │行 員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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