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3號原 告 葉上華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被 告 怡和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進安訴訟代理人 易善珍被 告 蘇世宏訴訟代理人 蘇張寶蘭被 告 賴曉蘋訴訟代理人 施俊仲被 告 賴姿雅訴訟代理人 黃鳳珠被 告 許玲美 韋國興 黃智俊 胡蘭香 賴文章 許家棟 黃俊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1月28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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