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65號
CHDV,103,訴,165,20141031,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5號
原   告 劉益炎
被   告 詹忠良
      黃烘
      黃藤山
      黃鎗
      劉金鎮
      劉宏廣
      黃崇濱
      劉再卿
      劉金種
      劉金龍
      劉登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一名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他人,故各共有人是否行使民法824條之1第2項之權利,攸關各共有人之利害,且原告亦未提出系爭共有農地於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4日修正前,共有之宗數,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