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630號
CHDV,103,補,630,2014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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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30號
原   告 陳金興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原告提起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陳報祭祀公業陳祖記之總財產清冊、價額、如何計算之理由
  及相關證明文件,暨被告陳贊、陳進財、陳水德陳文立
  陳總于派下權所占比例,並提出土地謄本及建物稅籍資料。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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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