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30號
原 告 陳金興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原告提起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陳報祭祀公業陳祖記之總財產清冊、價額、如何計算之理由
及相關證明文件,暨被告陳贊、陳進財、陳水德、陳文立、
陳總于派下權所占比例,並提出土地謄本及建物稅籍資料。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