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18號
原 告 謝天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湧昌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4,433,4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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