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602號
CHDV,103,補,602,2014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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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02號
原   告 竝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柏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興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962,3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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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竝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