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582號
CHDV,103,補,582,2014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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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82號
原   告 順皇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奇彬
原   告 建鈞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鈞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壕企業社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529,6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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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皇木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鈞木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