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82號
原 告 順皇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奇彬
原 告 建鈞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鈞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壕企業社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529,6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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