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7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宏忠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扣除已繳之1,000元
,尚應補繳34,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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