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遺產稅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3年度,9號
CHDV,103,家訴,9,20141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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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洪有銘 
      洪靖雁 
      洪靖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世紘間返還代墊遺產稅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97,489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8
,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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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