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洪有銘
洪靖雁
洪靖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世紘間返還代墊遺產稅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97,489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8
,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