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646號
CHDV,103,司票,646,201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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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646號
聲 請 人 林學直
上列聲請人林學直因與相對人邱宗禮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
學直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
  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件本票發票
  日及到期日之記載各異,而聲請狀中未明確記載提示日,請
  陳明四紙本票各別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各為何年何月
  何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邱宗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
  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
  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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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