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644號
CHDV,103,司票,644,201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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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644號
聲 請 人 陳曜強
上列聲請人陳曜強因與相對人倪銘輝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陳曜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
  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件聲請狀中
  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提出相對人倪銘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倪麗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法定代理人陳
  碧珠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
  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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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