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644號
聲 請 人 陳曜強
上列聲請人陳曜強因與相對人倪銘輝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陳曜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
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件聲請狀中
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提出相對人倪銘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倪麗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法定代理人陳
碧珠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
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