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643號
CHDV,103,司票,643,20141029,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643號
聲 請 人 陳曜強
聲 請 人 蔡士傑
前列陳曜強蔡士傑共同
上列聲請人陳曜強等二人因與相對人倪銘輝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陳曜強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
  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件聲請狀中
  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提出相對人倪銘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倪麗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蔡建林(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法定代理人陳碧珠最新之戶
  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
  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