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632號聲 請 人 鑫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駿上列聲請人鑫秉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YULUE NOPPHADON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鑫秉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本票原本(發票日:民國102年11月25日)一張,俾供 本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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