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632號
CHDV,103,司票,632,201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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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632號
聲 請 人 鑫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駿
上列聲請人鑫秉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YULUE NOPPHADON間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鑫秉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發票日:民國102年11月25日)一張,俾供
  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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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