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605號
CHDV,103,司票,605,201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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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605號
聲 請 人 英洲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施平祿
上列聲請人英洲工程行因與相對人湧昌工程有限公司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英洲工程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湧昌工程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陳銀庫(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
  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
  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
  ,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
  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
  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
  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
  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
  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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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湧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