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603號
CHDV,103,司票,603,20141014,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603號
聲 請 人 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平祿
上列聲請人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湧昌工程有限公司
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被拒絕付款之
  本票金額,如有約定利息者,其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自
  到期日起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是如依本件本票票面約定
  自發票日起計息,請陳明臺灣銀行現行基本放款利率,並提
  出相關證明暨更正本件所請。
三、請提出相對人湧昌工程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陳銀庫(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
  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
  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
  ,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
  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
  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
  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
  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
  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1/1頁


參考資料
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湧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