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范振文
相 對 人 張平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7年9月15日向聲 請人借款(下同)新臺幣120萬元,並簽發到期日為98年9月15 日,票面金額為同額之本票乙紙。另提供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為擔保,設定金額12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並約定有違約 金,經登記在案,詎屆期未獲清償,計尚欠有本金120萬元 及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 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 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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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3年度司拍字第1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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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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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彰化縣│二水鄉 │新十五 │ │1175 │建│00 │04 │50.51 │12分之5 │重測前:十五 │
│ │ │ │ │ │ │ │ │ │ │ │段300-1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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