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陳家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雅惠
第 三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聲請人因債務人之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禁止債務人就其與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辦理變更要保人、保單借款、解約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 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 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 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 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 ,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 算程序後,至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如有為一定保 全處分或變更保全處分之必要,仍得為之。辦理消費者債務 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一點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避免債務人於更生程序進行中對其名 下保單進行保單質借、解約及變更要保人之情事,以保障全 體債權人公平受償之意旨,聲請就債務人名下保單資產裁定 准予保全處分等語。
三、查本件債務人賴雅惠業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裁定 自民國102年7月21日16時開始更生程序在案,為保全債務人 之財產,以保障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爰斟酌實際需要,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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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要保人│ 保險公司 │保單號碼/ 保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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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賴雅惠│國泰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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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賴雅惠│國泰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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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賴雅惠│國泰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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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賴雅惠│國泰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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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賴雅惠│國泰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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