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47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顏伯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顏伯宏於民國101年1月20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
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
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
稽,故一併請求。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347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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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顏伯宏 130│自民國 10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21900 │0000000000│04月 21日 │ │八八 │
│ │元 │3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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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顏伯宏 130│自民國 103年│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 103年 0│
│ │21900 │0000000000│05月 20日 │ │5月 20日 起至 │
│ │元 │3 │起 │ │清償日止,按月│
│ │ │ │ │ │依6元計算之違 │
│ │ │ │ │ │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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