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434號
CHDV,103,司促,13434,20141027,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434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 務 人 王聖颯即長宏金屬企業社
債 務 人 藍毓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叁萬捌仟伍佰叁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點五五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