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201號
CHDV,103,司促,13201,2014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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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201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債 務 人 林啟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叁佰壹拾貳元及
  其中本金壹拾叁萬玖仟陸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另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
      0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
      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0000000000
      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
      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
      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
      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
      所發行之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
      帳消費共積欠信用卡款項新臺幣149312元整,自最
      後一次消費繳款日,民國103年10月9日迄未清償。
      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
      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
      要。
  (三)、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
      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以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
      按日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迅速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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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