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079號
CHDV,103,司促,13079,201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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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07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尤佩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陸佰零玖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肆佰ꆼ拾捌元整,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尤佩雯於民國89年11月22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0000
  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
  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3年09月28日結帳日止,帳
  款尚餘114,609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
  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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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