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999號
債 權 人 洪偉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秋東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關於共有物分 割之裁判,執行法院得將共有人分得部分點交之,為強制執 行法第131條第1項所明定。又分割共有物之判決,兼有形成 判決及給付判決之性質,故雖僅載明各共有人分得之部分而 未為交付管業之宣示,但其內容實含有互為交付之意義,當 事人仍得依上開規定請求點交,最高法院75年第1次民事庭 會議及66年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是分割遺產之判決 即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若就該債權重復聲請法 院發支付命令,為無保護必要,應不予准許。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秋東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 自陳系爭債權經本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9號分割遺產事件判 決確定在案,依上開說明,本件債權人重複聲請,核無保護 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