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2950號債 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上列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賴強義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賴強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或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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