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2950號
CHDV,103,司促,12950,2014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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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2950號
債 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上列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賴強
義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賴強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或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
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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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