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88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張俐雯
債 務 人 林宏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貳仟玖佰貳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九日起至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三二計算之利息
,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零八八給付違約
金,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七六給付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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