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2813號
CHDV,103,司促,12813,20141009,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2813號
債 權 人 王煥光
上列債權人王煥光因與債務人王眛之全體繼承人等五人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王煥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王眛、王甲午王助、王耀、王雜之繼承系
  統表及最新除戶戶籍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
  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向該管轄法院查明被繼承人王眛、王甲午王助、王耀、
  王雜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事,並請提出該
  法院之回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