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2813號
債 權 人 王煥光
上列債權人王煥光因與債務人王眛之全體繼承人等五人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王煥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王眛、王甲午、王助、王耀、王雜之繼承系
統表及最新除戶戶籍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
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向該管轄法院查明被繼承人王眛、王甲午、王助、王耀、
王雜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事,並請提出該
法院之回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