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62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吳祥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壹仟柒佰陸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祥吉於民國102年11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27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11月08日起至民國109年11月08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37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0月02日止累計268,9
81元正未給付,其中256,176元為本金;11,605元為利
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祥吉於民國102年01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1月23日起至民國107年01月23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37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0月02日止累計124,4
52元正未給付,其中117,912元為本金;5,340元為利息
;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吳祥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9月21日止累計148,331
元正未給付,其中138,344元為消費款;8,502元為循環
利息;1,48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
,(004),(005)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262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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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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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吳祥吉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37%│
│ │256176│ │0月0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吳祥吉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37%│
│ │117912│ │0月0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吳祥吉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85%│
│ │34014 │ │9月2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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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吳祥吉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85%│
│ │743元 │ │9月22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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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新臺幣│吳祥吉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85%│
│ │103587│ │9月2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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