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7號
原 告①陳伯鎮
②陳百祿
③陳採菱
④陳鐵
⑤陳老贈
⑥陳竹
⑦陳仁坤
⑧陳明順
⑨陳盛全
⑩陳枝焚
⑪陳枝銘
⑫陳枝永
⑬陳保仁
⑭陳萬春
⑮陳慶南
⑯陳福
上列16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涂芳田律師
上列16人共
同複代理人 何俊龍律師
被 告①陳建成(原名陳坤成)
②陳元永
③陳元仁
④陳建任
⑤陳仲仕
⑥陳仲彥
⑦陳仲榕
⑧陳葉
⑨陳敏明
⑩陳敏丞
上列10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王昌鑫律師
上列10人共
同複代理人 張幸茵律師
張惠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十分許,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兩造當事人及渠等訴訟代理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個月內 查明並以書狀敘明下列事項:
㈠原告陳採菱有無派下權?蓋原告陳採菱之父為訴外人陳新烈 (見本院卷㈠第85頁),而陳新烈已死亡,依臺灣民事習慣 調查報告,無男性派下員,而依照無男系可繼承者,冠本身 家族姓氏的未出嫁女子(養子女或招贅婚所生男子),亦有 派下權,惟陳採菱於民國66年1月3日與鄭本餘結婚,是否喪 失派下權?
㈡原告陳老贈之父陳火塗是否為其母黃留之招婿(見本院卷㈡ 第55頁)?如是,則原告陳老贈是否喪失派下權? ㈢原告陳仁坤之父陳朝棟(本院卷㈡第203頁)是否為陳李振 興之招婿?如是,則原告陳仁坤是否喪失派下權? ㈣原告陳萬春之父陳麒麟(見本院卷㈡第199頁)是否為陳枋 之螟蛉子?如是,則原告陳萬春是否喪失派下權? ㈤原起訴原告陳木城、陳幸福之父陳清水(本院卷㈡第164頁 )雖為陳阿花之螟蛉子,然陳阿花(本院卷㈡第163頁)是 否為為許王氏玉之招夫?如是,則原起訴原告陳木城、陳幸 福是否喪失派下權?
㈥被告陳建成、陳義章、陳元永、陳元仁、陳建任、陳敏明、 陳敏丞之父雖均為陳姜頭,然陳姜頭之父陳木瓜(見本院卷 ㈡第148、173頁)是否為其母陳張氏孝之招夫?如是,則陳 姜頭有無派下權?且被告陳建成、陳義章、陳元永、陳元仁 、陳建任、陳敏明、陳敏丞有無派下權?如被告陳建成、陳 義章、陳元永、陳元仁、陳建任、陳敏明、陳敏丞非派下員 ,則對渠等非派下權提起確認之訴有無確認利益? ㈦請查報以下等人之日據時代戶籍資料或神主牌位或墓碑或族 譜等照片資料:
1.原起訴原告陳木城、陳幸福之曾祖父陳樹(見本院卷㈡第14 2頁,其父為陳尚,母為不詳,為長男,曾居住於臺中廳東 螺西堡北勢寮庄百四拾四番地)。
2.被告陳仲彥、陳仲仕、陳仲榕之曾祖父陳生(見本院卷㈡第 145、171頁,其父為陳就,其母為陳張氏椪,為長男,於嘉 永元年12月14日生,於明治16年1月10日隱居)。 3.被告陳葉之祖父陳中(見本院卷㈡第24頁,為陳文舉之父, 而陳文舉於明治23年5月15日生,於明治28年11月1日為戶主
相續【本為家督相續】,曾居住住於臺中廳東螺西堡北勢寮 庄百四拾四番地)。
4.陳士煌之長男陳光排之四男陳文良。
5.原告陳竹之祖父陳裕(見本院卷㈡第195頁,其子為陳取, 其妻為黃笑,陳取曾居住於於臺中廳東螺西堡北勢寮庄百四 拾四番地)。
6.原告陳伯鎮之曾祖父陳由(或陳復猷)。
7.原告陳百祿之祖父陳怣呆、曾祖父陳水(或陳復水)。 8.原告陳採菱之祖父陳大怣、曾祖父陳溝底(或陳復溪)。 9.原告陳鐵之父陳生毛、祖父陳安。
10.原告陳老贈之祖父陳清溪。
㈧請蒐集本省濁水溪於清朝、日據時代曾有幾次洪水氾濫,並 進而導致滅庄之情形,且其中,有幾次曾涉及臺中廳東螺西 堡北勢寮庄二百八十四番地等地區。
㈨請蒐集「護龍」(見本院卷第123頁)之涵意為何。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