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63號原 告 惠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林清粉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被 告 欣益產業有限公司 飛飛澱粉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李盈輝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被 告 立光農工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福源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芙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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