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768號
CHDV,102,訴,768,20141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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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6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謝至懷
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 3年9月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民國103年9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法庭查詢 簡答表可憑,則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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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