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61號
原 告 關文瑞
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律師
被 告 玉湘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良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蘇勝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 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二、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後,原告於民國103年7月9日具狀 追加蔡文良為被告。惟原告為本件訴之追加,未經被告同意 ,且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之規定,復有礙訴訟之 終結,自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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