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512號
CHDM,103,聲,1512,201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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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5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嘉茗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3年度聲沒字第7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白色斜口塑膠鏟管壹支、塑膠封口袋壹個、注射針筒柒支,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 緝字第47、48號被告陳嘉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中被告供施用毒品所用而為警查扣 並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留成分之白色斜口塑膠鏟管1支 、塑膠封口袋1個及注射針筒7支,因與其內附著之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無從析離,應認均屬違禁物,爰分別依刑法第40條 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毒 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為本院103年度毒聲字第45 號刑事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3 年9月5日執行完畢,並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103年度毒偵緝字第47、4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 處分書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該案查扣 之白色斜口塑膠鏟管1支、塑膠封口袋1個及注射針筒7支, 送鑑後,該等物品內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衛 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2年8月19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 鑑驗書在卷為憑,足認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所定本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 誤,且屬違禁物品。因毒品鑑定機關無論以何種方式刮取分 離,該等物品上仍會殘留極微量之毒品成分,無法將二者完 全解析分離,故應將扣案之白色斜口塑膠鏟管1支、塑膠封 口袋1個、注射針筒7支整體視為其內所殘留海洛因殘渣之一 部分,而同屬第一級毒品,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8號研討結論意旨參照)。從 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魏志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建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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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