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3年度,53號
CHDM,103,簡附民,53,2014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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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張素娥(原名:張筱敏)
被   告 廖義田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簡字第1455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 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
二、查本件被告所涉傷害罪部分,業經本院於103年9月9日為簡 易判決在案,而尚未經當事人提起上訴,原告乃於同年月19 日下午5時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章戳可憑,是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係在刑事訴訟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為 之,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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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