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44號
PTDV,103,重訴,44,20141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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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登勝
右上訴人與兆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人因103 年重訴字第44
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為新臺幣2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
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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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