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登勝
右上訴人與兆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人因103 年重訴字第44
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為新臺幣2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
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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