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14號
PTDV,103,訴,314,2014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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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14號
抗 告 人 魏景林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邱育華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抗告
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9 月23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
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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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