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490號
PTDV,103,補,490,20141014,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90號
原   告 屏東東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胡雪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晟鐿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
  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753,4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12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二、請提出被告之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表暨其負責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1/1頁


參考資料
晟鐿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