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75號
原 告 黃子源即和軒雕塑工坊
訴訟代理人 蔡沛樺
被 告 吉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督促
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經上開法院以上列當事人間有合意管轄
為由,裁定移送本院審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03,83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
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裁判費11,989元,扣
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1,48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佩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 台灣公司情報網